核心提示:范曾诉郭庆祥案,专家称不应构成名誉侵害...
(记者 田兴春)日前,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传媒大学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共同召开的“范曾诉文汇报及郭庆祥侵害名誉权案件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会议围绕“文艺批评、学术争鸣和名誉侵权界限”主题展开论述。与会20余位专家一致认为郭庆祥发表在《文汇报》上的文章属于正常的文艺批评,文章所述基本事实存在,评论具有合理性,没有对原告范曾进行侮辱、诋毁,因此不应构成名誉侵害。
焦点一:判定文艺批评和名誉侵权的界限
言论自由和名誉权的界限是本次研讨会的主题。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王松苗认为,意见的对与错靠道德来评判就好,法律只认定事实是否真实。中国传媒大学张鸿霞教授认为,对于观点性的评论应该予以宽松的鼓励,无论对与错都应该发表出来,如果不构成侮辱的话,应该是允许的,即使构成侮辱也应该予以区别对待。
本案中《文汇报》的代理人富敏荣认为,对作品的批评应当没有禁区,对作者的创作才能、作者的创作态度、作者的创作方法,只要有事实依据,不要故意捏造事实,也是可以批评的,哪怕这些批评比较尖锐。
至于什么样的批评才能构成“侮辱”,各位专家也各有看法。王松苗教授引用了一个德国的例子:一家报纸认为作者海德里西愚蠢、无知。说他文章不生动,这是可以的,但说愚钝、无知,和文章内没有关系,可以认为报纸有恶意中伤他人的故意。但是范曾案一审判决认为使用贬损性的词汇构成侵权,这是远远不够的。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徐迅认为,中国的语言文字如此丰富,什么词语可以在文艺批评中出现,什么词语不能出现,恐怕一要看是不是污言秽语,不能侮辱人格;二要联系上下文的具体语境。如果一篇评论文章所指出的事实存在,而评论者对这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同时加以形容,强化他的观点,这样的评论即使有些尖刻甚至偏激,也不是侵权。否则,中国的评论文章会变得毫无生气,不会出现热烈的论战,更没有鲁迅们生存的土壤。张鸿霞教授说,很多国家对侮辱态度是很宽松的,比如德国以公共利益为分水岭,即使法院判定具有侮辱性,(但是)是为为了捍卫正当公共利益而发表的,也可以成为免责事由。
焦点二:正当的学术监督、文艺批评无涉法律
首都经贸大学副教授郑文明博士认为,“范增案”一审判决被告郭庆祥败诉,反映了我国大多数法院在名誉侵权诉讼中判案的一贯思维模式,那就是在平衡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之间冲突问题上,表现出了对言论自由保护的漠视。这样一种判案的思维模式和结果如果被效仿与推广,对于文艺评论家自由、诚实地发表文艺评论将是一种毁灭性的打击,对于我国文学、艺术的进步有百害而无一利,进而损害公民和新闻媒体正当地行使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以及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中国人民大学大学张新宝教授认为,学术需要有批评,没有批评不能够进步,大家不能都说好,关起门来相互吹捧。批评是艺术、科学进步的很重要的动力。郭先生这样的批评是在一个合理的限度之内的,它可能没有传播什么新的事实,你是怎么画的,人家就是怎么说的,没有一个新的事实的传播就构不成诽谤。诽谤是说,说你是混蛋、流氓或者说是艺术混混,这是另外一个方面的问题。说创作没有艺术性或者艺术性比较差,基本上不能归入侮辱的范畴。
焦点三:立法层面应为言论自由提供更多法律保障
检察日报编辑李国民注意到一个立法趋势:英国正在对1996年的诽谤法进行修改和调整。其中有一点是改变过去推定原告名誉受损的做法,要求原告必须证明受到诽谤言词的实质损害才能提起诉讼,这样是防止滥用诽谤,这个趋势很有道理。但是范曾案的判决与之是决然相反的,被告举证没有对原告名誉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法院根本没有采纳这些证据,而是直接推定他受到名誉上的损害,这是和国际立法趋势是背道而驰的。
法治周末执行总编郭国松则提出,现行立法乃至司法解释没有对普通公民的名誉权和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作出任何的区别和限制,对公众人物名誉权没有任何限制,跟普通公民名誉权采取一视同仁的标准。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郭庆祥在《文汇报》争鸣栏目发表署名文章《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提到了一位当下“经常在电视/报纸上大谈哲学、国学、古典文学、书画艺术的所谓大红大紫的书画名家”。他写道:“这位名家其实才能平平,他的中国画人物画,不过是连环画的放大。他画来画去的老子、屈原、谢灵运、苏东坡、钟馗、李时珍等几个古人,都有如复印式的东西,人物造型大同小异。他的人物画虽然是写实的,但其中不少连人体比例、结构都有毛病。他的书法是有书无法,不足为式,装腔作势,颇为俗气。他的诗不但韵律平仄有毛病,而且,在内容上,不少是为了自我吹嘘而故作姿态,不足挂齿。”他还写到了自己当年收购“这位名家”画作的经历:“当年,有朋友找到我,希望我收购200张他的作品。那时候,这个画家境遇不顺,希望卖掉些画度过难关。当时的价格是每平方尺4000元,不那么离谱。我随即打了200多万过去。很快拿到了第一批画,展开一看,题材与技法严重雷同,像是一个模子里刻出来的。人物是任伯年的,花鸟是李苦禅的,七拼八凑当做自己的了。二次交货前,我跑到他的画室去看个究竟,出乎意料的是,他将来十张宣纸挂在墙上,以流水操作的方法作画。你猜怎么着?每张纸上先画人头,再添衣服,最后草草收拾一番写款,由他的学生盖章。这哪是画画?分明是再画人民币嘛。所以我认为这个人的作品不值得收藏,他对艺术不真诚,对社会不负责任。他多年来一直在重复自己,没有一点创业精神。后来这批画都被我抛出或送人了。”
6月24日,《文汇报》鉴藏专刊同版刊发了美术评论家、画家谢春彦的署名文章《钱,可通神,亦可通笔墨耶?》和署名孙逊的文章《画家最终还是要拿作品说话》。
2010年9月,范及其代理人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郭庆祥、谢春彦及刊登三篇文章的《文汇报》。范一方认为,《文汇报》商标的这三篇文章主观武断,捕风捉影,随意攀比,不负责任,使用侮辱、诋毁、刻薄的语言、直接攻击原告,而《文汇报》是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报纸,其刊登的三篇文章先后被谷歌、百度等转载,被告没有任何事实依据随意贬低原告名誉,侮辱原告人格,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已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害,并给原告造成极大精神痛苦。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文汇报》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万元,要求被告郭庆祥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万元;要求被告谢春彦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万元。
该案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庆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范曾书面道歉。
二、被告郭庆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范曾精神损害抚慰金七万元。
三、驳回原告范曾的其它诉讼请求。
接到判决书后,被告郭庆祥当即表示将进行上诉。
焦点一:判定文艺批评和名誉侵权的界限
言论自由和名誉权的界限是本次研讨会的主题。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王松苗认为,意见的对与错靠道德来评判就好,法律只认定事实是否真实。中国传媒大学张鸿霞教授认为,对于观点性的评论应该予以宽松的鼓励,无论对与错都应该发表出来,如果不构成侮辱的话,应该是允许的,即使构成侮辱也应该予以区别对待。
本案中《文汇报》的代理人富敏荣认为,对作品的批评应当没有禁区,对作者的创作才能、作者的创作态度、作者的创作方法,只要有事实依据,不要故意捏造事实,也是可以批评的,哪怕这些批评比较尖锐。
至于什么样的批评才能构成“侮辱”,各位专家也各有看法。王松苗教授引用了一个德国的例子:一家报纸认为作者海德里西愚蠢、无知。说他文章不生动,这是可以的,但说愚钝、无知,和文章内没有关系,可以认为报纸有恶意中伤他人的故意。但是范曾案一审判决认为使用贬损性的词汇构成侵权,这是远远不够的。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徐迅认为,中国的语言文字如此丰富,什么词语可以在文艺批评中出现,什么词语不能出现,恐怕一要看是不是污言秽语,不能侮辱人格;二要联系上下文的具体语境。如果一篇评论文章所指出的事实存在,而评论者对这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同时加以形容,强化他的观点,这样的评论即使有些尖刻甚至偏激,也不是侵权。否则,中国的评论文章会变得毫无生气,不会出现热烈的论战,更没有鲁迅们生存的土壤。张鸿霞教授说,很多国家对侮辱态度是很宽松的,比如德国以公共利益为分水岭,即使法院判定具有侮辱性,(但是)是为为了捍卫正当公共利益而发表的,也可以成为免责事由。
焦点二:正当的学术监督、文艺批评无涉法律
首都经贸大学副教授郑文明博士认为,“范增案”一审判决被告郭庆祥败诉,反映了我国大多数法院在名誉侵权诉讼中判案的一贯思维模式,那就是在平衡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之间冲突问题上,表现出了对言论自由保护的漠视。这样一种判案的思维模式和结果如果被效仿与推广,对于文艺评论家自由、诚实地发表文艺评论将是一种毁灭性的打击,对于我国文学、艺术的进步有百害而无一利,进而损害公民和新闻媒体正当地行使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以及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中国人民大学大学张新宝教授认为,学术需要有批评,没有批评不能够进步,大家不能都说好,关起门来相互吹捧。批评是艺术、科学进步的很重要的动力。郭先生这样的批评是在一个合理的限度之内的,它可能没有传播什么新的事实,你是怎么画的,人家就是怎么说的,没有一个新的事实的传播就构不成诽谤。诽谤是说,说你是混蛋、流氓或者说是艺术混混,这是另外一个方面的问题。说创作没有艺术性或者艺术性比较差,基本上不能归入侮辱的范畴。
焦点三:立法层面应为言论自由提供更多法律保障
检察日报编辑李国民注意到一个立法趋势:英国正在对1996年的诽谤法进行修改和调整。其中有一点是改变过去推定原告名誉受损的做法,要求原告必须证明受到诽谤言词的实质损害才能提起诉讼,这样是防止滥用诽谤,这个趋势很有道理。但是范曾案的判决与之是决然相反的,被告举证没有对原告名誉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法院根本没有采纳这些证据,而是直接推定他受到名誉上的损害,这是和国际立法趋势是背道而驰的。
法治周末执行总编郭国松则提出,现行立法乃至司法解释没有对普通公民的名誉权和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作出任何的区别和限制,对公众人物名誉权没有任何限制,跟普通公民名誉权采取一视同仁的标准。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郭庆祥在《文汇报》争鸣栏目发表署名文章《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提到了一位当下“经常在电视/报纸上大谈哲学、国学、古典文学、书画艺术的所谓大红大紫的书画名家”。他写道:“这位名家其实才能平平,他的中国画人物画,不过是连环画的放大。他画来画去的老子、屈原、谢灵运、苏东坡、钟馗、李时珍等几个古人,都有如复印式的东西,人物造型大同小异。他的人物画虽然是写实的,但其中不少连人体比例、结构都有毛病。他的书法是有书无法,不足为式,装腔作势,颇为俗气。他的诗不但韵律平仄有毛病,而且,在内容上,不少是为了自我吹嘘而故作姿态,不足挂齿。”他还写到了自己当年收购“这位名家”画作的经历:“当年,有朋友找到我,希望我收购200张他的作品。那时候,这个画家境遇不顺,希望卖掉些画度过难关。当时的价格是每平方尺4000元,不那么离谱。我随即打了200多万过去。很快拿到了第一批画,展开一看,题材与技法严重雷同,像是一个模子里刻出来的。人物是任伯年的,花鸟是李苦禅的,七拼八凑当做自己的了。二次交货前,我跑到他的画室去看个究竟,出乎意料的是,他将来十张宣纸挂在墙上,以流水操作的方法作画。你猜怎么着?每张纸上先画人头,再添衣服,最后草草收拾一番写款,由他的学生盖章。这哪是画画?分明是再画人民币嘛。所以我认为这个人的作品不值得收藏,他对艺术不真诚,对社会不负责任。他多年来一直在重复自己,没有一点创业精神。后来这批画都被我抛出或送人了。”
6月24日,《文汇报》鉴藏专刊同版刊发了美术评论家、画家谢春彦的署名文章《钱,可通神,亦可通笔墨耶?》和署名孙逊的文章《画家最终还是要拿作品说话》。
2010年9月,范及其代理人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郭庆祥、谢春彦及刊登三篇文章的《文汇报》。范一方认为,《文汇报》商标的这三篇文章主观武断,捕风捉影,随意攀比,不负责任,使用侮辱、诋毁、刻薄的语言、直接攻击原告,而《文汇报》是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报纸,其刊登的三篇文章先后被谷歌、百度等转载,被告没有任何事实依据随意贬低原告名誉,侮辱原告人格,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已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害,并给原告造成极大精神痛苦。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文汇报》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万元,要求被告郭庆祥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万元;要求被告谢春彦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万元。
该案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庆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范曾书面道歉。
二、被告郭庆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范曾精神损害抚慰金七万元。
三、驳回原告范曾的其它诉讼请求。
接到判决书后,被告郭庆祥当即表示将进行上诉。
(责任编辑:杨成)